更生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補字,105年度,390號
TPDV,105,消債補,390,2016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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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9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魏溥賢
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心榆律師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, 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謝榕芝
附件:
一、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,請聲請人說 明下列事項:
㈠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坐落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號、145 號地號及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號地號之土地共3筆,請 提出此3 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,並說明財產來源及最新使 用狀況。
㈡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名下有車輛、殘值低,請說明該車輛 是否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之車輛(廠牌為 鈴木、車號為CI-9570 號)?並請提出名下所有車輛之行車 執照、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(諸如:同年份廠牌車輛 成交價證明、車行估價單等)。
㈢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8 月起至105 年5 月止係擔任私人 司機,於103 年8 月至103 年12月此期間每月薪資為新臺幣 (下同)25,000元,於104 年1 月至105 年5 月此期間每月 薪資為30,000元等語,惟依聲請人103 及104 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,聲請人於103 年間有九族文化村 股份有限公司「其他」所得450 元,於104 年間有九族文化 村股份有限公司「其他」所得1,640 元、熊大庄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「執行」所得1,740 元,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 生前2 年內是否曾任職於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及熊大庄



國際實業有限公司?如是,請說明任職期間為何?每月薪資 數額為多少?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薪資單、薪資 袋或薪資轉帳證明、雇主給付薪津收據、公司或雇用人出具 之在職證明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、切結書等) 。另請說明聲請人先前擔任私人司機時,每月工作天數為何 ?雇主每月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?並請提出薪水條、薪 資袋、薪資明細單、雇主給付薪津收據、公司或雇用人出具 之在職證明、薪資轉帳存摺影本(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 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,所有內頁均應連續,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)等相關 證明文件。
㈣聲請人自陳自105 年6 月14日起任職於英倫交通有限公司( 下稱英倫公司),目前每月薪資20,000元等語,請說明聲請 人目前任職於英倫公司之工作內容為何?雇主每月係如何給 付薪資予聲請人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薪資單、 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、雇主給付薪津收據、公司或雇用人 出具之在職證明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、收入切 結書等)。另請說明聲請人除前開薪資所得外,有無兼職或 其他收入來源(含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、佣金、獎金、營利 所得等)?如有,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薪資單 、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、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、公司或 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、 收入切結書等)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;如無亦 請註明。
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,列有每月支出 租金9,000 元,請說明聲請人承租之房屋是否為目前住所地 (地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弄0000號)房屋?同住 者有何人?同住者有無分攤房租?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 證明(若為匯款繳付,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 料;若為現金繳付,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)。另 請說明自103 年8 月起迄今聲請人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?或 曾於他處租屋居住?如前有租屋之情事,每月房屋租金數額 為多少?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,列有每月支出 交通費1,000 元,請說明交通費1,000 元之計算方式(諸如 :搭乘大眾運輸之起、迄點為何、每月搭乘次數等),併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加值證明、加油之發票、車票等 )。
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,列有每月支出



個人手機費1,800 元,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繳 費證明單、繳款通知單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
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,列有每月支出 水費200 元、電費1,000 元、瓦斯費950 元,請提出水費、 電費、瓦斯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繳款通知單、繳 款收據、發票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
㈨聲請人自陳於103 年8 月至105 年5 月每月支出健保費749 元,於105 年6 月至7 月每月支出勞健保費2,008 元等語, 請說明聲請人主張「目前」每月支出勞保費數額為多少?健 保費數額為多少?併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繳款 收據、繳費證明、轉帳交易明細等)。
㈩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曾支出醫療費600 元, ,平均每年約就診2 至3 次,健保自負額為150 元等語,請 說明聲請人主張「目前」每月支出醫療費數額為多少?併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醫療費用收據、就醫證明單、繳 費收據等)。
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,列有每月支出 雜支1,000 元,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(以現有 留存即可)。
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,每月需支出母親魏李鳳娥 扶養費3,000 元,扶養義務人有5 人等語,請說明其他共同 扶養義務人為何人?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 費用?扶養費3,000 元係如何計算得來?如有相關證明文件 併請提出,如無,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。若扶養義務人中有 未分攤扶養費用者,亦請敘明原因,併請提出共同扶養義務 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最近一個月內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、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。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魏李鳳娥最新全戶戶 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及103 、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。
二、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,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「收 入不穩定、以卡養卡」,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。三、請聲請人說明「目前」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案件正繫屬 於法院中?如有,請說明目前執行狀況如何?如係薪資債權 遭強制執行,則請聲請人說明係自何時起遭法院扣薪?自開 始強制扣薪時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,「每月」實領薪資數 額「各」為多少?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法院強制 執行命令或公文等)。
四、除玉山銀行南港分行存摺(帳號:0000-000-000000 號)以



外,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(包括薪 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 細之影本(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,所有內頁均應連續,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)。另請提出 受扶養親屬魏李鳳娥名下於各金融機構(包括郵局)全部存 摺(包括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)附完整清晰封 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(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,所有內頁均應連續,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) 到院為佐。
五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、保險費繳費證明、保單質借情形,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,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。六、聲請人、受扶養親屬魏李鳳娥如領有社會補助、津貼、年金 或其他補助款項,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,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(諸如:政府機關補助公文、受補助存摺影本 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),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。七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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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英倫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