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6號
上 訴 人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
0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林芯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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