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5年度,206號
TPDV,105,建,206,20161206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06號
上 訴 人 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聿麒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建字第2
0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
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
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芯瑜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晶瑩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唯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