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05年度,165號
TPDV,105,建,165,201612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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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6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澤賓即美宏工程行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    顏珮如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王承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12月8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1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。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 在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婷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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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