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5年度,173號
TPDV,105,家訴,173,201612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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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訴字第173號
原   告 吳雪英
      吳梅英
      吳珠英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揚等間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肆萬伍仟
柒佰肆拾柒元(計算方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
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、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怡嘉
附表:
一、原告主張借名登記之被繼承人遺產即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  路○段○○號一樓房地,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二千零
  六萬八千七百五十元,計算式:125,000元×160.55平方公
  尺=20,068,750元(原告主張實際登錄每平方公尺十二萬五
  千元之價額應依市場行情再八成核算,並無依據)。
二、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與股票價額為二百十二萬五千五百七
  十九元(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)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遺產總價額為二千二百十九萬四千三百
  二十九元,計算式:20,068,750+2,125,579=22,194,329。
四、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遺產分配四分之三比例,故本件請求之
  訴訟標的價額為一千六百六十四萬五千七百四十七元,計算
  式:22,194,329×3/4=16,645,747(小數點下四捨五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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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