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71號
原 告 王廣經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良能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繳新臺幣32,858 元【計算方式:請
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,367,193.5元及人民幣222,500元(人民幣部
分依臺灣銀行民國105 年10月26日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,約新臺
幣1,050,2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34,858 元;再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
000元】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妤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