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剩餘財產分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5年度,171號
TPDV,105,家訴,171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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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訴字第171號
原   告 王廣經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良能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繳新臺幣32,858 元【計算方式:請
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,367,193.5元及人民幣222,500元(人民幣部
分依臺灣銀行民國105 年10月26日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,約新臺
幣1,050,2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34,858 元;再扣除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
000元】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妤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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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