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5年度,170號
TPDV,105,家訴,170,2016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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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訴字第170號
原   告 張吳阿里
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
      潘英芳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愛珠、張伉瑩、張源謙張綉葉張國成、張
志成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一百二十七萬九千一
百六十四元(詳如計算書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六
百七十二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 林 鈺 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何明芝
計算書:
查被繼承人張德富所遺財產依原告主張之總價額為8,954,148 元
,原告請求分割遺產所受利益為1,279,164元(8,954,148 × 原
告應繼分1/7 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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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