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05年度,504號
TPDV,105,家聲,504,2016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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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聲字第504號
聲 請 人 呂明徹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166號監護宣告事件民事卷宗之卷內文書。
理 由
ㄧ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,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,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,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且此規定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呂碧霞之姪子,因聲請人之 兄呂豐田前向本院聲請對呂碧霞為監護宣告事件,茲聲請人 為明瞭案件進行情形,爰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乃呂碧霞之姪子乙節,業據其提出戶籍登 記簿為證,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 係之能事。是參酌前述說明,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於法有 據,應可准許。
四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郭麗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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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