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05年度,362號
TPDV,105,家聲,362,2016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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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聲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繼字第88號卷內文書。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 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森園之債權人,因 被繼承人亡故,為查明其繼承人及遺產清冊,為此聲請閱覽 卷宗,以保障其債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、 帳務明細表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件為證,足認 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,應 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何明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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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