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272號
原 告 張承昱
上列原告與被告方彩霞間聲請確認婚姻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遵期 補正。該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 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何明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