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5年度,1597號
TPDV,105,司聲,1597,2016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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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1597號
聲 請 人 唐香燕
      唐香然
      陳宗琦
相 對 人 郭麓嬌
      汪賢定
      汪賢馴
      孔慶忻
      孔慶怡
      顧誠
      徐以中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因相對人郭麓嬌查無其戶籍資料,其於土地 登記謄本所載地址亦遭廢止門牌而無法送達;其餘相對人均 遷出國外,遷移新址不明,致聲請人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,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,並提 出土地登記謄本、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函、存證信函、戶 籍謄本、退回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正影本為證,核 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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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