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55號
聲 請 人 廖國智
歐素雲
陳叔文
陳六勝
相 對 人 陳娟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廖國智、歐素雲、陳叔文、陳六勝之訴訟費用額分別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零捌元、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壹元、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壹元、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捌元,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5397號民事判決以聲請人部分勝訴,部分敗訴,訴訟費用 新臺幣(下同)41元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,其餘19,007元、 4,168元、2,779元、1,834元依序由聲請人即原告廖國智、 歐素雲、陳叔文、陳六勝負擔。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, 對之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86號民事判 決原第一審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暨該訴訟費 用部分均廢棄。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應再給付聲請人即上訴人 廖國智924,768元、聲請人即上訴人歐素雲202,800元、聲請 人即上訴人陳叔文135,200元、聲請人即上訴人陳六勝 89,232元,……。其餘上訴駁回。廢棄改判部分第一、二審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;駁回部分由聲請人即上 訴人負擔,
不得上訴而告確定,合先敘明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
計算書:
一、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廖國智1,852,272元、聲 請人歐素雲406,200元、聲請人陳叔文270,800元、聲請人陳 六勝178,728元,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,708,000元【計算 式:1,852,272+406,200+270,800+178,728=2,708,000 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,829元,業經聲請人預納在案。二、第一審判決相對人分別給付聲請人廖國智、歐素雲、陳叔文 、陳六勝2,736元、600元、400元、264元,聲請人就其敗訴 部分提起上訴,其上訴金額分別為聲請人廖國智1,849,536 元、聲請人歐素雲405,600元、聲請人陳叔文270,400元、聲 請人陳六勝178,464元,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,704,000元【計 算式:1,849,536+405,600+270,400+178,464=2,704, 000】,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為41,743元,業經聲請人預納 在案。
三、聲請人廖國智部分:
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,000元【計算式:2,736 +600+400+264=4,000】,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 ,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。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廖國智之訴訟費用為28元【計算式;41×2,736/ 4,000=28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,下同)】。 ㈡聲請人廖國智第二審上訴金額1,849,536元,應徵裁判費 28,552元【計算式:41,743×1,849,536/2,704,000= 28,552】,其廢棄改判金額為924,768元,此部分第一審 訴訟費用9,504元【計算式:19,007×924,768/1,849,536 =9,504】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4,276元【計算式:28,552 ×924,768/1,849,536=14,276】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㈢綜上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廖國智之訴訟費用額為23,808 元【計算式:28+9,504+14,276=23,808】。四、聲請人歐素雲部分:
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,000元【計算式:2,736 +600+400+264=4,000】,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 ,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。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歐素雲之訴訟費用為6元【計算式;41×600/ 4,000=6】。
㈡聲請人歐素雲第二審上訴金額405,600元,應徵裁判費 6,261元【計算式:41,743×405,600/2,704,000=6,261 】,其廢棄改判金額為202,800元,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 用2,084元【計算式:4,168×202,800/405,600=2,084】
及第二審訴訟費用3,131元【計算式:6,261×202,800/ 405,600=3,131】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㈢綜上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歐素雲之訴訟費用額為5,221 元【計算式:6+2,084+3,131=5,221】。五、聲請人陳叔文部分:
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,000元【計算式:2,736 +600+400+264=4,000】,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 ,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。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陳叔文之訴訟費用為4元【計算式;41×400/ 4,000=4】。
㈡聲請人陳叔文第二審上訴金額270,400元,應徵裁判費 4,174元【計算式:41,743×270,400/2,704,000=4.174 】,其廢棄改判金額為135,200元,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 用1,390元【計算式:2,779×135,200/270,400=1,390】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2,087元【計算式:4,174×135,200/ 270,400=2,087】應由相對人負擔。 ㈢綜上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叔文之訴訟費用額為3,481 元【計算式:4+1,390+2,087=3,481】。六、聲請人陳六勝部分:
㈠第一審聲請人勝訴部分金額共計4,000元【計算式:2,736 +600+400+264=4,000】,訴訟費用41元由相對人負擔 ,因相對人未上訴而確定。故第一審確定部分相對人應賠 償聲請人陳六勝之訴訟費用為3元【計算式;41×264/ 4,000=4】。
㈡聲請人陳六勝第二審上訴金額178,464元,應徵裁判費 2,755元【計算式:41,743×178,464/2,704,000=2,755 】,其廢棄改判金額為89,232元,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 917元【計算式:1,834×89,232/189,464=917】及第二 審訴訟費用1,378元【計算式:2,755×89,232/ 189,464 =1,378】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㈢綜上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六勝之訴訟費用額為2,298 元【計算式:3+917+1,378=2,298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