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19503號
TPDV,105,司票,19503,2016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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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950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詹雅婷
相 對 人 靖韋針織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林順揚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六紙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,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,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各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6紙,付款地在臺北市,利息如附表所示,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後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,其餘金額 未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6紙,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 求金額及依利息,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5年度司票字第19503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票面金額 │ 請求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利 息 起 算 日│ 年息 │
│ 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 │(或 提 示 日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3,800,000元 │3,006,479元 │101年10月17日 │105年10月25日 │105年10月25日 │ 2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2,000,000元 │1,705,605元 │102年11月18日 │105年11月20日 │105年11月20日 │2.18% │



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3 │1,300,000元 │1,108,646元 │102年11月18日 │105年11月20日 │105年11月20日 │2.18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4 │1,150,000元 │1,101,468元 │104年8月14日 │105年11月21日 │105年11月21日 │2.11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5 │2,800,000元 │2,667,369元 │104年8月14日 │105年10月21日 │105年10月21日 │ 2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│356,499元 │104年8月14日 │ │105年10月21日 │ │
│006 │1,300,000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05年9月21日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3.7% │
│ │ │675,447元 │104年8月14日 │ │105年9月21日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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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靖韋針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