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409號聲 請 人 林麗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子嫺、彭素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查報相對人正確姓名究為「楊子嫺」或「楊子嫻」。二、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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