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5年度,16655號
TPDV,105,司票,16655,201612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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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16655號
聲 請 人 達譜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非訟事件法第30-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禾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本票 裁定,惟因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、是否已清 算完結,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,及以全體股東(董事) 為清算人,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 項登記表正本、公司章程、股東(會)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,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05 年11月7 日送達聲請人 ,逾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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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禾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譜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