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5年度,587號
TPDV,105,司拍,587,2016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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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拍字第587號
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 劉杺玲即劉桂霞(即劉王鳳英之繼承人)
      劉越霞(即劉王鳳英之繼承人)
      劉亮妤(即劉王鳳英之繼承人)
      劉雲怡(即劉王鳳英、劉松春之繼承人)
      劉欣怡(即劉王鳳英、劉松春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 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 務,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,負清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劉振仁為擔保其及劉桂霞對聲請 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,於民國(下同)94年7月20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設定新臺幣(下同)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並經登記在案。嗣債務人 劉振仁劉桂霞於94年7月19日簽立本票面額500萬元予聲請 人,約定98年10月20日清償。詎債務人劉振仁於95年9月10 日死亡,並於95年11月7日由其配偶即相對人劉王鳳英辦畢 上開抵押物之繼承移轉登記,詎相對人劉王鳳英嗣於98年3 月21日死亡,由相對人劉杺玲劉桂霞劉越霞劉亮妤劉松春繼承其一切之權利義務,其中繼承人劉松春於100年3 月23日死亡,劉松春部分乃由劉雲怡、劉欣怡繼承。因上開 本票屆期提示未獲清償,相對人尚積欠本金4,011,551元及 約定之利息暨違約金未還,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、本票、欠款證明、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及家事法庭 函等件影本為證。且本院於105年12月7日(發文日期)通知 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迄未 為陳述,是以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,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85


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,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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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