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842號
TPDV,105,司促,21842,2016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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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吳奕軍
      姚偲文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胡宗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三一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奕軍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肆拾
  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偲文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壹元
 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宗和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
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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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一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