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蔣文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云森(原名陳品維)
陳威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壹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九.二六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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