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3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代 理 人 何新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岳霖律師(即陳欽毅之遺產管理人)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欽毅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參拾肆萬貳仟參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.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新臺幣壹拾玖元
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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