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2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廖宜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王雅慧(即黃宗堅之繼承人)
黃祺傑(即黃宗堅之繼承人)
黃榆鈞(即黃宗堅之繼承人)
一、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黃宗堅之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王
雅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,及自
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二.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
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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