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801號
TPDV,105,司促,21801,201612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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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0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張涵珺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妮真虹風韓流服飾(原名蔡月秋
虹風韓流服飾)、李俊成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妮真虹風韓流服飾(原名蔡月 秋即虹風韓流服飾)、李俊成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蔡妮真 住居於高雄市前鎮區、虹風韓流服飾設址於新竹縣竹北市、 李俊成住居於高雄市前鎮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及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均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 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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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