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799號
TPDV,105,司促,21799,20161229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79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林昱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月秋虹風韓流服飾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月秋虹風韓流服飾發支付命令 ,查債務人蔡月秋虹風韓流服飾分別住居於高雄市前鎮區 、設立於新竹縣竹北市,均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 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