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558號
TPDV,105,司促,21558,20161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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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蘇若喬(原名蘇玉蕾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伍佰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
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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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