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蔡福情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.
,LTD.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 ,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JIAN HAO LIGHTING INDUSTRIAL CO.,LTD.發支付命令,經 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P.O. Box957,Offshore Incorporation s Centre,Road Town, Tortola,British Virgin Islands, 須向國外送達之。是依上開規定,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。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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