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424號
TPDV,105,司促,21424,201612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琨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琨峻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│
│  │113380│0000000000│12月 07日 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301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4│新臺幣│高琨峻 463│自民國 105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九點│
│  │416000│0000000000│12月 07日 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660    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21424號)
  緣相對人高琨峻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年10
 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
  28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
 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
  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
  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
  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
 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
 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
  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
  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
  緣相對人高琨峻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5
 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2月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
  利息73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3216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
 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
 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
  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