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裕寶、陳語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狀附學雜費欠費明細尚不足以釋明就學契約當事人,請提出
學生賴品妮、賴沁榆之就學契約文件,以釋明就學契約之當
事人;如契約當事人係存在於學生本人與學校間,請具狀更
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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