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351號
TPDV,105,司促,21351,2016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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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裕寶陳語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狀附學雜費欠費明細尚不足以釋明就學契約當事人,請提出
  學生賴品妮賴沁榆之就學契約文件,以釋明就學契約之當
  事人;如契約當事人係存在於學生本人與學校間,請具狀更
  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記載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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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