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彭成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十二.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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