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廖昱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延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虹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九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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