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145號
TPDV,105,司促,21145,201612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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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1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廖昱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延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虹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邱九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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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延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