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1047號
TPDV,105,司促,21047,2016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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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北市信維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羅字農主任委員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陳秀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元,及自本支付
 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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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