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916號
TPDV,105,司促,20916,20161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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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91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最新相對人公司名稱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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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長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