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853號
TPDV,105,司促,20853,2016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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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方毅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陸拾柒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表(105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)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方毅強543374│自民國92年11│至民國104年8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 │121187元│0000000000 │月24日起  │月31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自民國104年9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    │      │月1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20853號)
  緣相對人方毅強於民國85年10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  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 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2年5月起
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28
  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4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
 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
  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
 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
  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
 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
 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
  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款手續費
  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
 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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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