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高佳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2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佳惠 543│自民國 092年│至民國 104年│年息百分之二十│
│ │201034│0000000000│02月 07日 │8月 31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107 │起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│ │ │9 月 1日 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20772號)
緣相對人高佳惠於民國83年5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0
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
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
至民國92年2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,78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
費30,306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
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
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
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
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或分期借
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