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楊雅如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柳永麟
何准爭
一、債務人柳永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陸仟貳佰
陸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五.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;如對
債務人柳永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何准爭
清償之。
二、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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