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56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玉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周文良(原名蘇文良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,及自
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
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
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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