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渼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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