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460號
TPDV,105,司促,20460,20161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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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6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渼錡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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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