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6年度,22542號
PCDV,106,司促,22542,201708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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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42號
債 權 人 饗城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澄秋
債 務 人 台灣友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柏秋
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公司設於新 北市汐止區,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 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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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友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饗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