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356號
TPDV,105,司促,20356,2016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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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5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代 理 人 陳娟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宏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蘇逸秋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勝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肆萬陸仟貳佰
  捌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.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 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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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