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303號
TPDV,105,司促,20303,20161221,2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30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楊念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西班牙商賽斯黛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加布力賽拉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所
為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零玖佰玖拾陸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伍佰零伍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西班牙商賽斯黛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西班牙商賽斯黛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賽斯黛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