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陳崴任
丁雅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蔚、池欣諭、陳怡夙、陳靜儀、陳洪秀
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王嘉蔚、池欣諭、陳怡夙、陳 靜儀、陳洪秀英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王嘉蔚、池欣諭、陳 洪秀英分別住居於臺中市大雅區、臺中市北屯區、臺中市后 里區,均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;債務人陳靜儀已於民 國103年12月16日死亡,而無當事人能力;債務人陳怡夙住 、居所不明,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 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