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224號
TPDV,105,司促,20224,2016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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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2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崴任
      丁雅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蔚池欣諭陳怡夙陳靜儀陳洪秀
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相對人王嘉蔚池欣諭陳怡夙陳洪秀英之住居所。
二、釋明對相對人陳洪秀英為請求之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
 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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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