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張嘉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忠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
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
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
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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