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146號
TPDV,105,司促,20146,20161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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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1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張嘉芸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忠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
  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.二
 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
 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
 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
 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
  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,並賠償督促程序
 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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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