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044號
TPDV,105,司促,20044,201612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4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代 理 人 羅建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江珮蓁(原名江秀枝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肆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
 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