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021號
TPDV,105,司促,20021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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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孟勲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孟勲發支付命令,經核戶籍設 於嘉義縣民雄鄉戶政事務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之,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依上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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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