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0020號
TPDV,105,司促,20020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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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秋良
      温又儒
一、債務人陳秋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壹佰
  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陳秋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零貳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  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
  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陳秋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  ,由債務人温又儒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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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