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2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秋良
温又儒
一、債務人陳秋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陸仟壹佰
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陳秋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零貳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
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;如對債務人陳秋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
,由債務人温又儒清償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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