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959號
TPDV,105,司促,19959,20161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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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95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采靖
      徐誌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貳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4年0│至民國105年0│年息百分之1.83│
│  │363812元│9月01日起  │2月14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自民國10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2.69│
│  │    │2月1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日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徐采靖、徐│自民國104年1│至清償日止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63812元│誌穎   │0月02日起  │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附件:
 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19959號)
  (一)緣案外人鄭駿宏原名徐詠盛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
     案外人徐川峰及案外人鄭家宜原名鄭孟丘(已辭世)
    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 筆
     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370,998 元,約定應於
    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(含休退學)或退伍後滿一年
     之日起開始分96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
     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
    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
     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
     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
     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查案外人鄭家宜原名鄭孟丘已於103.3.4 辭世,債務
     人徐采靖為其法定繼承人,依民法第1154條規定於法
     定期限內聲請限定繼承;另徐誌穎亦為其法定繼承人
     ,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,應依民法
     第1148條、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 條
     之2 規定,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
     連帶責任,故債務人徐采靖徐誌穎應對案外人(被
     繼承人)鄭家宜原名鄭孟丘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
     之遺產範圍內,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詎案外人鄭駿宏原名徐詠盛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
     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363,812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
     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
     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徐采靖
     、徐誌穎既為案外人(被繼承人)鄭家宜原名鄭孟
     之法定繼承人,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
    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四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   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    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
    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     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
     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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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