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其珩(原名劉秉豐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捌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.六三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5年度司促字第19871號)
緣相對人劉其珩於民國94年5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
h卡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5年2月
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51
7元及違約金17832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 Cash
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之計算係以
遲延繳款時,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(1)999元(含)以下者,
無需繳交違約金 (2)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
金100元(3)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200元(
4)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400元(5)70001
元至100000元之間者,需繳交違約金700元(6)100,001元(含
)以上者,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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