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曉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暨逾期在六個月內之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一.五計算
之違約金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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