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845號
TPDV,105,司促,19845,201612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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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賴嘉慧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彭成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二.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以連續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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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