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李秀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榮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四.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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