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693號
TPDV,105,司促,19693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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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
代 理 人 李秀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藍榮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參拾肆元,及其
 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  四.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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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澳盛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