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691號
TPDV,105,司促,19691,201612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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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振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江錦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
 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
  分,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,前經本院裁定命提出帳務
  明細為釋明,仍未遵期釋明該差額之計算,該部分聲請不合
  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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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