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19691號
TPDV,105,司促,19691,201612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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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9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陳振盛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錦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,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  計算方式(含利息、違約金之起迄日、利率;動用循環利息
  之計息期間、利率;費用名稱及其金額),並提出帳務明細
  及補正狀繕本6份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1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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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